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在轨验证阶段,应加快业务准入制度改革激发民企活力构建6G网络
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在轨验证阶段,应加快业务准入制度改革激发民企活力构建6G网络
卫星互联网在信息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太空竞争中的核心设施。然而,它也面临着频轨资源不足的挑战。全球各国正积极投身这场太空竞赛,我国虽然在相关领域具备潜力,但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目前正处在轨道测试阶段。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此一来,我国卫星互联网的整体发展就难以通过企业的创新动力得到有效促进。
卫星互联网在信息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太空竞争中的核心设施。然而,它也面临着频轨资源不足的挑战。全球各国正积极投身这场太空竞赛,我国虽然在相关领域具备潜力,但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我国卫星互联网发展现状
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目前正处在轨道测试阶段。与国外的“星链”相比,我国在轨道上的低轨宽带通信卫星数量明显不够,差距较大。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我们应当重视这一现实,加大努力迎头赶上。目前的情况使得我国在卫星互联网的发展上相对滞后,尚未能像国外那样建立起成熟的运营体系,以获取更多优势。
我国在该领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运营体系,与那些卫星互联网发展迅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卫星群。卫星互联网拥有巨大的发展前景,若不尽快改善现状,加快发展步伐,我国在全球太空竞赛中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局面。
业务准入制度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卫星通信运营许可政策并不利于该行业的迅速成长。该政策源自于对传统卫星技术和运营模式的考量,导致卫星通信活动被纳入基础电信业务的监管体系。这一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参与产生了不利影响。民营企业在国内最多只能发射9颗试验卫星来验证技术,这极大地制约了他们建立大型星座的能力。
这种限制不仅限制了民企的参与,还妨碍了技术的更新换代。由于缺乏全面的市场反馈,企业的成长受到制约,技术进步的步伐也会放慢。如此一来,我国卫星互联网的整体发展就难以通过企业的创新动力得到有效促进。
国际通用的监管架构
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卫星监管体系具有显著特点。这种体系将太空部分(即卫星)的监管与地面部分(包括信关站和用户终端)的监管区分开来。太空部分的监管仅限于无线电领域,而地面部分的监管则同时包括无线电和电信业务,并且,卫星通信的空间容量不被纳入电信业务的监管范围。
这种监管方式着重关键环节,比如只需集中监管地球站(网)的建设和卫星服务运营。若将关口站和用户站纳入基础电信业务监管范畴,同时对卫星实施无线电监管,那么整个监管流程便能形成一个闭环。我国可以借鉴这种高效的管理模式。
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我国应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修订。建议将“A13 - 1”和“A13 - 2”两项业务分别细化为针对卫星移动终端及VSAT地球站的“网络使用许可”,以及针对信关站等大型地球站的“地球站使用许可”。如此调整,有利于界定各业务监管边界,促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增长。
将卫星通信服务环节进行细化,并将其中一些环节从基础电信业务中分离出来,这样可以让民营企业更方便地加入卫星互联网的建设。例如,民营企业所建设的卫星系统,可以通过持有国内牌照的个人或机构来提供服务,亦或直接面向专业用户提供服务。
移动通信直连卫星模式的创新
移动通信直接连接卫星的方式下,民营企业致力于卫星和测控站的建设,这体现了一种新的想法。地面关口站和用户终端则由地面运营商来负责,这种合作模式既发挥了民营企业在卫星建设上的创新精神,又利用了运营商在地面业务上的优势,对于防止电信业务监管上的疏漏大有裨益。
这种创新模式对卫星互联网产业适应潮流大有益处,它能促进商业航天领域的发展,拓展视频通话等服务的新场景。面对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这种模式或许能助力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加速产业发展的紧迫性
在全球卫星互联网产业的激烈竞争中,我国的发展速度迫切需要加快。因为频谱资源有限,且我们遵循的是“先到先得”的国际规则,若不加速推进,未来我们占有的资源份额将更加有限。同时,我们注意到,国外的竞争对手在业务模式和架构方面已经日趋成熟,这要求我们必须迎头赶上。
着手政策变革,多角度推动民营企业等优势发挥,力争迅速搭建起符合6G时代需求的空天地一体化网络。此举是我国在卫星互联网竞争中的关键所在,亟需各方共同努力。
面对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面临诸多挑战的现状,我们该如何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